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对方违约或者其他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法院申请采取一些预先的措施进行保全。而履行完毕则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按照判决书或者和解协议的约定,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诉讼保全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能帮助当事人防范对方可能的违约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诉讼保全也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确保对方按照判决书或者和解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最后,诉讼保全还能够提高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谈判地位,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
然而,诉讼保全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当当事人已经达到保全的目的,对方自愿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经过强制执行履行了义务之后,就应该及时申请解除或撤销诉讼保全措施。
一方面,解除或撤销诉讼保全措施可以减轻对方的负担。如果当事人不及时申请解除或撤销,对方被保全财产可能会长时间无法处置,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解除或撤销诉讼保全措施也能够及时还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保全的期间,当事人虽然获得了保全财产,但是却不能自由支配,限制着自己的利益。
为了申请解除或撤销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需要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已经履行完毕约定的义务,或者没有再违约的可能性。原审法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解除或撤销。
总之,诉讼保全后履行完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解除或撤销诉讼保全措施不仅有利于保证双方的权益,还可以促进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或撤销,以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