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相对人的财产在诉讼真实目的达到之前被转移、隐藏或者毁损,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审查机关可能会存在不公正或者错误行为,因此引入了复议机制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诉讼保全的复议究竟由谁来审查呢?一般来说,复议审查主要由上级法院负责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处于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作出原决定的同级行政机关复议。由此可见,行政复议主要由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负责审查。
然而,在行政复议中,并非所有决定都可以被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不适用于下列情形:国务院依法直接作出的行政工作发展计划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性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责令停止某种行为或者履行某种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对作出法律、行政法规依照职权应当作出的决定进行的维持、变动、撤销决定的复议。
除了行政复议,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复议也非常重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目的是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已经作出的保全裁定进行复议,以核定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公正行为。
总之,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复议,审查权一般由上级机关来行使。这是为了避免审查机关在处理复议申请时出现不公正或错误的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