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前,为了防止被告对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或损毁等行为,由法院依照审判机关或者受理机关的决定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一种措施。
在诉讼保全期间,受保全措施影响的财产可能无法正常运作,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讼保全期间利息的计算成为争论的焦点。
一方认为,诉讼保全期间利息应当计算,因为财产被限制使用,而不计利息等于默认免除责任。他们认为保全措施会带来损失,被告应承担损失的利息。
另一方则主张,诉讼保全期间利息不应计算。他们认为保全是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其目的是确保诉讼权益,不会因此而给被告增加额外负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保全期间,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不能事先作出权衡,可以根据附条件的保全决定可以扣押被告的相应财物。”这一规定表明,诉讼保全期间对被告造成损失的利息问题,并未针对性地进行规定。
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也存在不同看法。部分法院认为,由于保全限制了被告对财产的使用权,因此诉讼保全期间利息应予计算;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保全不应增加被告的经济压力,因此不计算利息。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并没有统一的具体裁定,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请示法官等方式来争取诉讼保全期间利息的计算。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诉讼保全期间利息是否计算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院的判断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关注法院的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