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法院诉讼保全公告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被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经查明确有违约或其他可能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的情形,依法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广州市各银行的存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在广州市的房产和其他不动产;
(三)扣押被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动产、机动车辆等。
申请人若对上述诉讼保全措施有异议,请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二、广州市海事法院
根据涉及航运、海商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案件审理期间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本院将依法进行保全工作。具体保全措施包括以下:
(一)扣押涉案船舶;
(二)冻结有关当事人的资金账户;
(三)查封和扣押涉案物品等。
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上述诉讼保全措施有异议,请及时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