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被告人在判决作出之前销毁、转移、隐藏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全财产。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被申请执行保全措施的一方可能并不同意这种保全行为,并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行为提出的反对或者抗辩。一般来说,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证据,要求法院撤销或修改原始的保全措施。然后,法院将根据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执行异议与诉讼保全本身是两个独立的概念。执行异议主要是针对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提出的一种抗辩手段,目的是消除不当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执行异议中,被执行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原始的保全措施存在错误或不合法。
其次,执行异议的提出并不会自动暂停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在提出异常申诉之前,仍然需要履行原始的保全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只有当法院通过审查认定执行异议成立后,才可能撤销或修改原始的保全措施。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异议并不是解决执行争议的最终手段,而是一种补充手段。在执行异议得到裁决之后,执行程序将继续进行,根据最终的裁决结果确定财产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总结起来,诉讼保全能否提出执行异议,取决于被执行人对原始保全措施的认可与否。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原始的保全措施存在错误或不合法,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异议并不会自动暂停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只有在法院裁决执行异议成立后,才可能撤销或修改原始的保全措施。因此,在面对诉讼保全时,被执行人需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