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保证金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权益的实际得到保护,采取相应措施使被告财产暂时无法处分、转移或者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责任的一种制度。而为了确保诉讼保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通常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设立目的在于避免滥用诉讼保全程序,减少恶意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同时,保证金也起到了保护当事人自身权益的作用,能够促使当事人审慎考虑是否真正需要申请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提供金额不低于被申请人声称权益数额20%的保证金。但是,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因支付保证金超出其承受能力将会导致重大困难,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减少保证金的数额。
此外,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无财产的自然人,可以由其代为提供担保或者由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代为提供。对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足以排除风险的情形,可以允许无需缴纳保证金。而对于涉及到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金融财产的,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国家指定的银行开立专门帐户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最后,在诉讼保全结束后,当事人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或者该措施达到终结基础时,人民法院会将已缴纳的保证金退还给申请人。如果保证金不足以承担保全期间损失的,申请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追加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