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裁定法律条文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的一种临时措施。诉讼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变卖财产、转移资金或以其他形式消失的行为,确保诉讼的效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损害,足以影响诉讼结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第二条: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就诉讼标的和可能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申请事项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当有明确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
第七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驳回;已经冻结财产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就被驳回的申请或者对诉讼保全措施的执行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抗诉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及时将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并说明被申请人不服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诉讼保全裁定的法律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得以明确,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