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权利的实现和执行判决的效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的裁量,采取相应的措施,暂时保全争议标的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
目前我国对于诉讼保全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立简易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未对程序进行具体细化。这就给了法院一定的裁量空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用简易程序,以及如何操作。
对于是否能够立简易程序,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诉讼保全涉及的权益重大,涉及的金额也可能较高,因此,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可能会降低一些程序性保护,增加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风险。
其次,诉讼保全涉及到的证据较多,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听证等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可能会缺乏充分的审查和审理程序,导致保全决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再次,诉讼保全涉及的案件类型多样,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不同类型的保全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复杂程度不同,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诉讼保全涉及的当事人主体多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不同主体在意义上和实际操作上都存在差异,对程序要求也可能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能否立简易程序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在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但是,在保证保全决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不能降低程序的严谨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