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重新起诉诉讼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在起诉阶段撤销了原来的诉讼请求后,又重新提起同一或相同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呢?下面将对此问题作出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撤诉后重新起诉诉讼保全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进行的。根据该条规定,因变更诉讼请求需要搁置案件审理,或者案外人有正当理由主张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先行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
那么,在已撤诉并重新起诉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满足诉讼保全的条件呢?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变更诉讼请求会对案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案外人通常指的是不是本案当事人的第三人。如果变更诉讼请求会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全的需要,那么可以认为满足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
二是变更诉讼请求的正当性。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合法性包括请求的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等。可行性是指要求法院可以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变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决定是否予以保全时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但并不是随意可以申请的。当事人在撤诉后重新起诉诉讼保全时,必须充分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