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止或制止可能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一般由法院审批,并由法院向执行机关出具保全裁定书,执行机关再予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当事人的协议,进行针对特定财产、文书或者其他形式的保全。常见的民事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仲裁庭、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裁决或者决定的保全等。
那么,诉讼保全的审批权限到底由谁来决定呢?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审批权一般属于法院。具体来说,如果申请人要求开展某项保全措施,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保全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向法院申请保全之前,先向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临时保全。人民检察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有权根据紧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期间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财产进行保全。但这种情况下,法院仅对当事人协议的执行进行审核,而不是对保全申请本身进行审查。
总结起来,诉讼保全的审批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予以临时保全。保全措施一旦获得审批,将由执行机关进行实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公平,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