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不可以诉讼保全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专属性和独特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的价值愈发凸显。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商标进行侵权行为,损害了合法品牌商的利益。
对于遭受商标侵权的企业来说,维护自身的权益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而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另一种则是申请诉前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通常是指在商事指导中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起诉程序中,当原告担心被告会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或者放弃执行判决,并从而导致其在诉讼过程中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裁定,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全认定环节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程序并行展开。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不属于可以申请诉讼保全的范围。
那么为何侵害商标权无法申请诉讼保全呢?一方面是因为商标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价值和保护的需求比起其他财产权更为重要。因此,商标权能否被保全应当是由专门的商标行政机关来进行裁决,而非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商标是具有相对性的权利,即授权人只能处置自己的权益,对第三人(商标侵权者)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维权人申请诉前保全时,无法满足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所以无法进行该项申请。
尽管目前的法律规定使得侵害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难以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权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在我国相关专门的行政机关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安机关等均可以进行商标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行动,帮助企业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对商标注册、商标保护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人们对商标保护的意识,从而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