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难以实现时,向法院申请一系列措施来防止被告继续损害原告的利益。而诉讼保全时效的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明确规定,对于提起保全申请的案件,在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后15日内未作出裁定的,由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从保全申请书送达之日算起,法院必须在15天内做出是否立即审查并裁定的决定。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面面俱到。在某些具体案件中,法院可能因为案件复杂、证据调查等原因,并未能在15天内作出裁定。面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或者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期限。尤其在涉及银行存款冻结、股票质押及司法拍卖等程序较复杂的案件中,裁决时效常常会偏长。
值得注意的是,保全措施有效期仅在三个月内。在这段时间内,被申请人必须提起诉讼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否则保全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当然,诉讼保全损害时效还包括了申请撤销保全措施的期限。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保全的原因已经不存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撤销保全措施的期限也是15天。但如果法院未在期限内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申请人可以对法院逾期不裁定进行申诉并要求赔偿。
总之,诉讼保全损害时效主要是从申请立即审查并裁定的时限及保全措施解除和撤销的期限来计算。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复杂性而有所延长,但一旦超过规定的时限,相关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诉,并要求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