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是在贸易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能够为合约的履行提供保障,保证债务方能按时履行合同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存在一个问题:究竟由哪方来开具银行保函?
通常情况下,银行保函应该由承诺方即申请人(Buyer)来开具。因为银行保函是为了保障受益人即收款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所以自然应该由受益人指定申请人来开具。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买方和卖方)会在合同中约定保函条款,并明确约定由哪家银行来开立保函。
那么,为什么受益人要指定买方为申请人呢?这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受益人可以通过指定买方为申请人,来确保买方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买方作为承诺方,为了获得受益人的信任而开立了银行保函,这一举动本身就表明了买方对合同履行的承诺和责任,有利于增强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
其次,银行保函由买方开具,有助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买方在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以确保银行能够及时支付受益人。这样一来,即使买方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受益人仍然可以通过银行保函获得相应的赔偿,从而减少了贸易风险。
最后,受益人指定买方为申请人还可以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当合同中约定由买方开立银行保函时,如若买方违约不付款,受益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银行支付相应款项,并有权继续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这种安排能够有效地促使买方履行合同,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受益人可能会指定卖方作为申请人来开立银行保函,例如卖方担心买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希望对买方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控等。这种情况下受益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指定卖方为申请人,并与卖方就保函条款进行详细的协商。
总之,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支付手段,在选择开具方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需求来确定。通常情况下,由买方作为承诺方来开立银行保函更具有实际意义,并能够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