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金退还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诉讼保全措施后,根据判决或裁定结果,要求法院返还所交纳的担保金。
诉讼保全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临时措施。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金,以确保他们不滥用此权利,同时也作为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一种保障。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一些意外的原因,导致诉讼保全措施被撤销或未实施,这时候他们就可以申请将已经交纳的担保金予以退还。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中规定:“诉讼保全期间,不适用本法规定的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的担保金在终结诉讼后,由受理机关返还。”也就是说,只要诉讼保全期间结束,无论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何,都可以申请将担保金退还回来。
申请诉讼保全担保金退还需要一定的程序。当事人应该向受理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诉讼保全时提交的担保金缴纳凭证、诉讼保全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同时申请计取利息来弥补被拘留款项所带来的损失。
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判决结果确实需要返还担保金,受理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15日内将担保金予以退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恶意或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法院有权不予返还担保金。所以,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当事人应该慎重考虑自己的权益是否真正受到威胁,并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诉讼保全担保金退还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安排。在诉讼保全期间结束后,满足退还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将担保金返还。但是需注意遵守相关程序,并合法使用诉讼保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