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诉讼恶意保全赔赏标准
在工程建设中,诉讼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滥用权力,采取恶意保全措施,对被诉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我国法律对于工程诉讼恶意保全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首先,什么是恶意保全?恶意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知没有请求权利或请求权利无事实依据,却以索取和骚扰被诉方为目的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禁止令等救济措施,导致被诉方遭受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的行为。
针对工程诉讼中的恶意保全行为,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恶意提起的保全申请被驳回后,法院可以判令申请人赔偿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对于被诉方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赔偿已实际损失的金额。根据恶意保全行为给被诉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计算,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2. 赔偿逾期利息。如果恶意保全导致了被诉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正常使用资金,可以按照法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予以赔偿。
3. 赔偿实际律师费用。被诉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需要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相关的律师费用也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如果恶意保全行为造成了被执行人的名誉或商业信誉受到了损害,申请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工程诉讼恶意保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被诉方可以依法申请赔偿,并为自己的权益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