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目的的实现,采取一种特殊的措施来防止可能导致损害或使得执行结果无效的情况发生。诉讼保全可以通过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方式实施。
在进行诉讼保全程序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个决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复议书,另一类是诉讼保全决定书。
诉讼保全复议书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决定不服,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的文书。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诉讼保全决定后,如果认为决定错误或有不当之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经过上级法院的复议,如果确认原保全决定有误,将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
与之相对应的是诉讼保全决定书。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后,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的对该申请是否予以受理、作出保全决定的书面文书。诉讼保全决定书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及相关证据等因素作出的,具有确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在收到保全决定后,必须按照决定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提供担保、支付款项或者执行其他法律义务。
诉讼保全复议书与诉讼保全决定书在性质和作用上有一定的区别。诉讼保全复议书是当事人对诉讼保全决定不服提起的一种上级法院审查机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决定导致的损害。而诉讼保全决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后作出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诉讼保全复议书还是诉讼保全决定书,都需要当事人按时履行法院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可能会遭受法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