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有效执行,采取一系列措施保全当事人的财产。其依据主要来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 提供与财产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据、票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财产权利或债务关系的文件。
2. 提供财产保全可能受到损害的证据材料,如被告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除了以上证据之外,还应当提供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等信息。
2. 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被申请人存在潜在财产转移的情况等。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扣押: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确保其在诉讼中无法将财产转移。
2.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防止其将财产变卖、转移或者毁损。
3. 冻结: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等进行冻结,限制被申请人的支出与处置权利。
4. 抵押: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抵押,作为追偿的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应当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证明其他普通诉讼财产保全方法无法保障诉讼请求的执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财产保全期限的问题。根据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被申请人提起诉讼。
总之,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供相应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