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诉讼保全异议的期限是多久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判决结果的实效性,保护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人身等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性措施。然而,在诉讼保全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以求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对于诉讼保全异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明确的期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的15日内将异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
这个期限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书的送达存在争议,那么异议期限将从确定送达之日起计算。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申请人对送达存在争议,也不能因此而无限制延长异议期限,否则会被视为逾期提出异议。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还规定了对于异议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并指定时间举行听证”。也就是说,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必须在3日内进行审查,并安排听证程序。这为被申请人有效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保障。
总结来说,诉讼保全异议的期限是15日,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对送达存在争议,异议期限从确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法院则有义务在收到异议书后的3日内进行审查,并安排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