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除房屋保全申请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
本案涉及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经我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向贵庭提出解除房屋保全措施的申请如下:
一、经查明,原告在申请时并未提供充分和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逃离追究责任的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供有事实依据且能够证明一定损害结果的证据材料。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材料并不能确定其受到了被告的侵害行为,因此无法满足保全措施的要求。
二、被告所拥有的房屋并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直接侵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5条的规定,对于他人通过占有申请物业以及在物业上设立物权担保的行为,只有在其对原申请人的权益构成直接侵害时,原申请人才能提出保全申请。经审查发现,被告所拥有的房屋与原告的权益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缺乏必要的依据和条件,故提请贵庭解除对被告房屋的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