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案件的对象或财产。其中,保全措施是一种常见的手段,可以用于冻结资产、扣押财物、禁止行为等,以确保被保全的财产不会被转移、毁损或变更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位于多个不同的地区,引发了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被申请的财产分布在不同的管辖区域时,涉及该财产的诉讼保全程序应由哪个法院主持进行的争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要求冻结、扣押对方财产的,应当向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意味着当财产分散或位于多个地区时,在冻结、扣押等具体措施的申请中,应当按照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当然,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并非一成不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对两个以上法院都可以属地管辖的案件,由原告选择。”即原告在起诉前,可以自行选择有关法院来就可能发生争议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申请。
总之,诉讼保全程序中涉及到的管辖权异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按照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原则进行申请;但在财产分散或位于多处的情形下,原告有权选择适用的法院。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各方应确保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以解决管辖权异议带来的争议。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裁判文书等渠道获取准确的法律观点,尽快解决争议,以保持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需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遵守相关法律,充分沟通与协商,是解决管辖权异议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