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被告:
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我院审查认为:
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纠纷,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了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鉴于案件发展的实际情况,本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继续执行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经过合议庭讨论并向当事人通知,遂决定解除之前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一、自本解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应当立即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拘束,如有违反,后果由原告承担。
二、本解除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解除。
审判员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