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不动产的主文表述
一、本院认定被申请人为不动产权益人,具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不动产存在贬值、灭失或转移风险。鉴于被申请人可能通过变卖、租赁等行为,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保全。
三、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以下不动产采取冻结措施:
1. 地址: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持有该不动产的权利已经登记,在此范围内享有权益。
2. 地址: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持有该不动产的权利已经登记,在此范围内享有权益。
四、本案保全金额暂定为人民币XXX万元,以冻结上述不动产价值为限。
五、不动产保全期限为XXX年。
六、只要本案诉讼请求尚未审理终结,财产保全措施不解除。
七、如果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可减少相应的冻结金额或放宽保全期限。
以上为本院对本案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职权所作出的裁定,请有关当事人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并遵守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