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讼保全提出异议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代理人,就贵法院关于对我所代理的被告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我特此向贵庭提出异议。
首先,我们认为原告方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即使对被告方作出诉讼保全措施,也无法解决其主张权益的困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诉讼保全应当基于紧急情况下不可逆转的事实或者可能导致难以执行的结果。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仅凭主观臆断,并未提供任何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紧急性。因此,对被告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不合理的。
其次,原告方的诉讼保全申请所列明的内容和要求事实上已经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得到了实现和保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对于已经有过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争议,再次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是多余且无法接受的。在本案中,对于原告方所主张之财产损失的赔偿,我方已经就此事向贵庭提起了相关的反请求诉讼,并在其他法院获得了保护和支持。因此,在此背景下,对于原告方的诉讼保全请求,实际上是重复申请,缺乏合理性。
最后,我方指出原告方在诉讼保全申请过程中的滥用诉讼权利的可能性。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有关的恶意诉讼行为时,由于原告方的诉讼保全申请明显存在过分和滥用的成分,因此我们要求法院严格审查其申请,并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发生。只有对原告方的滥用行为进行制止,才能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异议理由,我特此向贵庭提出对原告方关于诉讼保全的申请提出异议。希望贵庭能够审慎考虑,并作出新的裁决。
特此申请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