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驳回异议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
当事人:
依法经审理查明:
一、第三人XXX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
二、申请人为保全债权,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案材料,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对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有主权或者所有权争议的,不得采取先行执行措施。"经查,申请人与第三人XXX公司之间存在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纠纷,目前尚没有确定该财产的归属方。因此,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缺乏执行依据。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驳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XX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在同期限内直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注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毕竟十日内不提出上诉的,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