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异议的解除保全裁定书
2019年10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院经审理调查后作出如下解除保全裁定:
一、被申请人______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原判决中的查封保全措施。
二、本案经过审查,查明如下事实:
1. 原审案件涉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 原判决中对该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以确保纠纷处理结果的执行。
三、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1. 被申请人在异议申请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查封保全的解除或变更是合理且必要的。
2. 根据当前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查封保全仍然符合保护申请人权益和确保纠纷处理结果执行的需要。
3. 鉴于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查封保全应解除或变更,解除原判决中的查封保全措施是不必要的。
四、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我院决定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申请,维持原判决中的查封保全措施。
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