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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 弟158条
发布时间:2023-11-04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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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变更、毁灭、转移财产等可能导致自己权益难以实现的情况,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保全措施的行为。我国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进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保全措施包括:

1.查封、扣押财产;

2.冻结存款、汇票;

3.划拨股权、其他有价证券;

4.提取、预缴应交税金;

5.司法拍卖财产;

6.控制、限制被申请人的出境;

7.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措施。

民事诉讼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为日后的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保障条件。通过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告人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破坏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在申请民事诉讼保全时,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据、财产清单等。法院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保全并非一刀切的制度,其适用条件和具体实施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综合考量,权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关系。

总而言之,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我们才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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