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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保险费支持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11-04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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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保险费是指由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被保险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要为其支付的费用。保全保险费的支持是受到一系列法律依据的。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延长工作年龄的,按照当地政府决定的退休年龄执行”。在某些地区延长了退休年龄,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将面临劳动合同到期而无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

其次,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开发并经营个人商业性养老保险业务”。这就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开展个人商业性养老保险业务的法律依据。而保全保险费作为个人商业性养老保险的一项服务性质费用,自然也得到法律的支持。

此外,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侵占保费”,并规定:“保险费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一次交纳的保费、分期交纳的保费、期缴保险费和终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多次交纳的保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必须用于履行其从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支付保全保险费。

最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薪金所得的范围,并在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个人取得退职金等一次性赔偿所得,按照税率表,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保全保险费作为一项与离职有关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也被视为一次性赔偿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缴税。

综上所述,保全保险费的支持是建立在多个法律依据之上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保险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文件都明确了保全保险费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为保险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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