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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财产线索能否补充提交
发布时间:2023-11-04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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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及执行裁判,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对被告的财产、债权等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性控制的行为。诉讼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以保证判决能够得以执行。

在诉讼保全中,财产线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财产线索指的是能够揭示被告财产的情况及其所在地、数额等信息的各种材料和迹证。由于诉讼保全程序发起时的时间紧迫性,往往需要尽快提供和提交财产线索,以确保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能够得到及时实施。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无法在诉讼保全程序启动时获得全部财产线索的信息。这可能是由于一些财产线索的获取较困难,或者原告在起诉之前并未掌握到所有财产线索的情况。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能否在诉讼保全程序进行中补充提交财产线索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的申请应当提供财产线索。如果在申请时未能提供全部财产线索,但原告随后获取了新的财产线索,他可以根据书面证据的特点和程序的需要向法院提供补充证据。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期间、一审开庭前,发现对方财产状况的新线索,可通过补正起诉状或者附加的方式将其提交法院。

由上可见,在诉讼保全程序进行中,原告是可以补充提交财产线索的。原告应当注意,为了确保补充提交的财产线索的有效性,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归档,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财产线索能否补充提交是可以的,但原告在补充提交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补充提交的财产线索有效。只有这样,诉讼保全程序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保护权益和执行裁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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