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费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需要支付的费用。保全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由法院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当先支付保全费用。保全费用的数额根据申请所需保全措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预估金额向法院申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费减缴若干问题的规定》,保全费的减缴、退还或处罚额度也有相应规定。
保全费的收取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与公权力行使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避免滥用保全权利,又可以为法院提供保全工作的经费来源。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虚假、恶意或滥用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法院还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保全费的支付方式,一般要求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前将保全费用交纳到法院指定的账户,并出具缴纳证明。保全费的多少一般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所需要保全的财产价值等因素来确定,由法院综合考虑后进行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保全费,可以向法院提出减免、分期付款等请求,由法院酌情处理。同时,如果申请保全措施被驳回或未实施,保全费可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保全费是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需支付的费用,其数额根据申请所需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而定。保全费的收取有利于平衡权益,避免滥用保全权利,同时为法院提供保全工作的经费来源。当事人在支付保全费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如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减免或分期付款。保全费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