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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诉讼保全指引
发布时间:2023-11-04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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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诉讼保全指引

一、保全的概念和作用

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或其他可能损害原告权益的行为,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全程序的开启可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保证被保全标的物的完整性,从而有效实现诉讼的目的。

保全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防止财产流失:保全措施的实施可以阻止被告将涉案财产转移、变卖或毁损,确保在诉讼执行期间可以顺利追回债务。

2.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保全措施的实施,可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3.促使被告履行义务:保全措施的存在对被告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够逼迫被告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二、保全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1.保全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2)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被申请财产存在被转移、变卖等危险,并可能导致原告权益受到损害。

2.保全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书面保全申请,同时提交相应证据和财产保全概况表。

(2)法院收到申请后,会组织庭审,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并且评估保全的必要性。

(3)法院基于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保全申请,作出相应裁定。

三、常见的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确保在诉讼期间其不受到侵害或损失。

2.行为保全:限制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做出特定行为,比如禁止被告将财产变卖、拨付他人等。

3.证据保全: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相关证据,防止在诉讼过程中证据被销毁或篡改。

四、保全裁定的效力和期限

1.对申请人的约束力:法院一旦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则有权利依照该裁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应义务。

2.期限的规定:保全裁定的有效期为6个月,可以根据需要延长。

3.追加保全:在保全有效期内,若原告认为保全措施不足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措施。

五、保全裁定的执行

保全裁定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并遵守法院的裁定。法院也会监督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追加保全措施。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1.自动解除:在诉讼终结后,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2.申请解除:保全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3.裁定解除:法院根据特定情况,可以自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总之,广东法院通过保全制度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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