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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续保几次
发布时间:2023-11-04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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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续保几次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有时候当事人可能需要对保全措施进行续保。那么,诉讼保全能够续保几次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首先,诉讼保全是指当原告存在被侵权、被损害的现实和可能性,并且如果被侵权或被损害后,难以获得足额赔偿或者赔偿价值大幅度降低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一些特定措施,以防止被侵权人或被损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威胁。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可分为一次性和续保两种情况。一次性诉讼保全是在请求人提出要求时,经法院作出决定,自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而续保则是在诉讼保全的期限届满前,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法院认可后再次实施。也就是说,诉讼保全可以续保。

那么,续保次数有何限制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每一项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可以续保,但续保期间总和不得超过两年。以证据保全为例,由于证据保全通常需要更长时间来准备和保存证据,因此申请人可以在原保全决定到期前提出续保申请。但是,续保的次数是有限的,不能超过两次。

需要注意的是,续保的条件是被申请人要能够证明继续执行诉讼保全措施是必要的。如果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足够理由,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补救方法,法院可能不会同意进行续保。

总之,诉讼保全是一项有效的法律手段,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适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对诉讼保全措施进行续保,但续保次数不能超过两次。申请续保时,被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证明继续执行诉讼保全措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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