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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发布时间:2023-11-04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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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在民事诉讼中,常常会出现涉及财产保全的情况。财产保全是一种为了保护当事人权益,在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种措施。然而,一旦达成调解协议,是否还需要继续保全财产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达成调解后可以申请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首先,什么是财产保全呢?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制作保全清单,以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到履行。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达成调解协议,财产保全也不会自动解除,例如双方就调解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产生分歧时。但通常情况下,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动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操作方法为,当事人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裁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请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司法解释指出,如果财产保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且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异议,财产保全自动解除。此时,法院应当对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解决措施。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财产保全涉及第三人权益,自动解除的条件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供本人和第三人达成调解的证明材料,并经第三人签署同意解除的书面申请。只有在此情况下,法院才会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总之,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财产保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的30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自动解除财产保全;如果涉及第三人权益,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第三人同意解除。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并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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