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进程顺利进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诉讼保全的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与目的进行分类,并由此派生出一些具体的制度。
首先,根据保全程序的特点与实施方式的不同,诉讼保全可以分为两大类:现行保全和异议保全。
现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可能发生的可能性短期或紧急损害,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的方式。常见的现行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禁止令等。财产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以确保日后执行时能够补偿损失。证据保全则是为了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而采取的措施。禁止令是指禁止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采取某种行为,以防止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异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另一方提出的保全申请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异议来解决纠纷。例如,被申请人认为保全申请不合理或申请程序不符合规定等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并请求撤销或改变原保全措施。
其次,根据诉讼保全的目的与调整方式的不同,诉讼保全可以分为预防性保全和强制性保全。
预防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而采取措施的保全方式。常见的预防性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禁止令等。这些措施通过冻结财产、保护证据、限制行为等方式,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可能进行的侵权行为或损害行为。
强制性保全是指为了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内容而采取措施的保全方式。强制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诉讼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强制性保全的具体措施取决于案件性质与执行要求,包括财产保全、人身保全等。
总之,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保全程序和目的进行分类。现行保全和异议保全是根据保全措施的实施方式划分的两大类别,而预防性保全和强制性保全则是根据保全目的与调整方式划分的两大类别。这些分类为诉讼保全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并为实践中的保全措施提供了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