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保全决定不服,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项诉讼程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保全复议由谁审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三 条规定作出的具有复议裁判性质的类似于先予执行的民事保全决定,被保全人、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
简而言之,对于具有复议裁判性质的民事保全决定,当事人进行复议申请时,上一级人民法院将负责审查和决定。
那么,为什么要设立民事诉讼保全复议这个环节呢?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的复议, 可以实现对原始民事保全决定的再次审查,以避免司法错误的发生。
在具体实践中,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保全复议申请时,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在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复议通知书后,被保全人、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庭指定的期限提交书面意见、证据材料等相关材料。 上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民事诉讼保全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再次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且可以多次申请审查。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保全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这一制度的设置,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诉讼保全决定的 准确、公正性。当事人在行使复议权利时,应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以便顺利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