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目的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对一定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手段。而诉讼保全的实施则需要一个能够行使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保全的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于诉讼保全案件具有审判权的范围和界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保全案件的管辖权由原告所请求的诉求确定。也就是说,法院的管辖权是由案件的性质和具体要求来确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根据被申请保全措施时财产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例如,如果申请人请求冻结某财产,那么此案件的管辖权应由相关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
其次,根据被申请保全措施时债务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例如,如果申请人请求查封对方的银行账户以保全债务,那么此案件的管辖权应由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
再次,根据被申请保全措施时债务人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权。例如,如果申请人请求限制债务人的出境权利,那么此案件的管辖权应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
最后,对于涉及多个地区财产、债务及住所地的情况,适用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行使同等审判权。例如,如果申请人既申请冻结债务人某地的房产,又申请查封其工作地点的银行账户,此案件的管辖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承担。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是依据案件的性质、诉求和财产、债务、住所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只有明确了管辖权,才能确保诉讼保全程序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因此,在诉讼保全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