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进行中作出的一些具有强制力的措施。而被告人是否应出庭参加诉讼保全的审理,涉及到诉讼权利的平衡和程序公正性的维护。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自己辩护的权利。这意味着被告人具有出庭自我辩护的权利。出庭参加审理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进行对抗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在诉讼保全进行的过程中,被告人应当有权利出庭参与。
其次,被告人出庭可以确保诉讼公正。被告人作为被诉对象,对诉讼保全的申请内容往往有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如果被告人不出庭,将导致诉讼保全的审理成为单方面的过程,缺乏对抗性。只有被告人出庭,才能有效地保障双方在审理过程中的权益平衡,以及审判公正的实现。
然而,被告人是否应出庭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被告人无力出庭或者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况,法律允许其委托代理人出庭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辩护。毕竟,诉讼保全是一项权利保护措施,强制被告人出庭可能会给其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负担。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应当有权利出庭参与诉讼保全的审理,以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和确保诉讼公正。然而,出庭参加审理并不是绝对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适度的灵活处理。这样既能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能保持程序公正性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