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费是指在诉讼中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由申请执行行为所需支付的一种费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诉讼保全担保费主要包括准予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和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以下是对于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法律规定。
首先,就准予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而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向法院支付一定比例的案件标的额作为担保。比例的具体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事项处理问题的规定》也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各类案件中的准予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标准。
其次,关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而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对于不属于案件标的物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来替代支付费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财产抵押等形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的价值应当与财产保全费用相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中担保物的若干规定》,担保物的提供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例如,提供现金担保时,应当缴纳到指定的案管专户;提供银行保函时,应当由银行直接出具并加盖公章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申请人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败诉,其提供的担保物可以在实施阶段执行。而如果申请人胜诉,则法院会及时解除担保物的限制,并退还已经支付的保全担保费用。
总结起来,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保全担保费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时需要按照标准支付一定比例的案件标的额作为担保。同时,申请人也可以选择提供担保物来替代支付费用。无论付费或是提供担保,其具体操作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