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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司法解释22条
发布时间:2023-11-02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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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措施,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了诉讼保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并提出了诉讼保全司法解释的22条。

一、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确立被申请人财产情况的证明标准。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紧迫性和可能性。

二、关于申请财产保全时举证责任的界定。解释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需要对其主张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院也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

三、关于申请依法确定或确认债权形成的调查仲裁裁决案件的保全措施。根据解释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相关调查、仲裁或裁决案件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其债权不受侵害。

四、关于认定具备继续从事经营实体的标准。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当申请人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禁止被申请人继续经营时,法院需认定是否存在继续从事经营的理由和充分证据。

五、关于申请虚假诉讼损害责任保全的审查要点。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若申请人申请虚假诉讼损害责任的保全措施,法院将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并根据情况予以驳回。

六、关于撤销财产保全和赔偿损失的程序。解释第二十条明确了在诉讼过程中,如何进行撤销财产保全以及当事人索赔和赔偿损失的程序和要求。

通过最高法院发布的这22条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指导法院审理各类诉讼保全案件,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希望未来我们的司法体系能够进一步完善,并在诉讼保全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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