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金冻结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冻结诉讼保全担保金一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下面是对此案的裁定:
原告起诉称,被告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并实施恶意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为维护正当权益,请求本院制作冻结诉讼保全担保金的裁定。
经本院认真审查,现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并且如果被告不承担诉讼保全担保金,原告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基于以上原因,本院决定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担保金予以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保全担保金人民币100万元。若未按时缴纳,本院将启动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二、被告缴纳诉讼保全担保金后,本院将委托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所缴纳的款项进行冻结,并在案件最终审理后根据判决或调解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三、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告须严格遵守本裁定书的内容,如有违反,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