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本院依法对申请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现金20万元进行了冻结保全,以保障申请人获得赔偿或追偿的权益。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当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消失时,本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四、在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向申请人进行了赔偿支付。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财务报表,证明其财务状况已经稳定下来,不存在逃避赔偿责任的情况。
综上所述,经本院合法程序调查采纳,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已经消失,本院决定解除被申请人名下现金20万元的保全措施。
特此裁定!
审判长: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