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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财产保全谁解除
发布时间:2023-11-02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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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财产保全谁解除

在诉讼过程中,当有一方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时,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后,如果被告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二审。那么在二审程序中,究竟由谁来解除财产保全呢?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出后,自动实施。”也就是说,在一审结束后,被告方提起了二审上诉之后,原先的一审判决的执行依然会继续进行,包括财产保全措施。但是,是否解除财产保全,必须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

这时,需要区分一下不同的情境:

首先,如果一审法院在做出财产保全决定时已经明确表示可以解除,那么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解除保全。因为在一审期间,被保全财产可能时间逐渐流失或者被物化,此时如果还保持着保全,可能会导致一方无法继续承担相应责任或难以进行正常经营等。

其次,如果一审法院对财产保全决定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除表示,那么二审法院仍然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二审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案件进展情况、案件性质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继续保全财产。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可以解除保全,否则将予以维持。

最后,如果一审法院在财产保全决定之后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相关财产已经被以其他形式查封、扣押或者被查封财产已经达到所需目的等,则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除保全。

总之,在二审程序中,一审财产保全决定的执行是自动进行的,但是否解除保全则由二审法院负责裁决。在进行解除判决时,二审法院会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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