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由本院XXXX案件作出以下财产保全裁定:
一、申请人为原告x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xxxx。
被执行人为被告x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xxxx。
二、申请人提交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的授权委托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认真陈述了理由,并提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由于被执行人拖欠原告货款,并有逃避债务和转移财产的迹象,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裁定如下:
1. 保全标的: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余额,确保原告能够在限定金额内优先得到偿还。
2. 财产保全方式:
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余额将被勒令冻结,并阻止被执行人将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
3. 保全期限:
本裁定从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X日,届时如未提出异议则自动失效。
4. 财产保全的实施:
申请执行人应在接到保全裁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程序提交执行申请,否则视为放弃财产保全。
五、特此裁定,令明。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