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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诉讼保全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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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的规定,因申请执行财产担保措施,在中原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我院决定对相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以下为具体信息: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XXXX-XXX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 XXXX 诉 被执行人 XXXX

二、财产状况及保全措施:

1.被执行人在本市拥有位于中原区XX街XX号的房产。本院决定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保全,限制其转让或处分行为。

2.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账户在本市某银行(XXX分行),本院决定予以冻结,限制被执行人进行资金交易。

三、法律效力: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未经本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解除、擅自改变、违反保全措施。

3.若有对本公告所涉事项有异议或其他要求的人,请于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附中原区法院联系方式:

地址:XX街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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