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的规定,因申请执行财产担保措施,在中原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我院决定对相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以下为具体信息: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XXXX-XXX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 XXXX 诉 被执行人 XXXX
二、财产状况及保全措施:
1.被执行人在本市拥有位于中原区XX街XX号的房产。本院决定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保全,限制其转让或处分行为。
2.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账户在本市某银行(XXX分行),本院决定予以冻结,限制被执行人进行资金交易。
三、法律效力: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未经本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解除、擅自改变、违反保全措施。
3.若有对本公告所涉事项有异议或其他要求的人,请于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附中原区法院联系方式:
地址:XX街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