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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赔偿 最高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01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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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赔偿 最高法院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请求权益的实现,保全债权、财产或者行为及其他法律对象,采取临时措施的一种法律程序。而诉讼保全赔偿则是指当申请人因受到诉讼保全措施的损害而向法院请求赔偿的情况。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因受到诉讼保全措施的损害,被裁决实际未予以满赔的,被告已防止申请人受到当然及纠正损失责任范围内的维权损害,但申请人未代表未必能追索所有赔偿金额的情形,应当准许申请人提起赔偿诉讼。

即使在诉讼保全中采取的措施确实对被告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但如果这个纠正过程本身并没有错误或过错,就不存在对于当事人的商业责任。只有当申请人可以证明自己因此遭受了实际的损失,并证明这种损失是由于被告方面没有防止或订正,申请人才有权获得赔偿。

在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中,对于诉讼保全赔偿的审理秩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自行驳回起诉状实施诉讼保全的请求,同时需补充法律文书和资料。其次,对于请求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再次执行诉讼保全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指出,被裁定支付赔偿的一方所负担的诉讼费用应该由该方支付,但如果该方的请求被审判员认为是过度,也可以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的责任。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赔偿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补救措施,它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必要的经济补偿。当然,申请人在提起赔偿诉讼时,必须能够证明受到了实际的损失,并证明这种损失是由于被告方面没有防止或订正所导致。同时,最高法院对于诉讼保全赔偿的审理秩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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