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属于具有价值、可供扣押、变价、变质或者易损毁的财产。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本院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号的不动产进行查封,限制其处分。
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案件审结之日止。
二、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限制其支取资金。
冻结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案件审结之日止。
三、对被申请人持有的某某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将其股权转移至特定账户,以确保债权的得到履行。
四、被申请人如有其他明显财产可以进行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的,本院将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裁定。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