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和执行结果的有效性,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对被告方的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时,必须提供以下三项证据:
首先,当事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足够证据。这是保全措施申请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可能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修复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采取保全措施。
其次,当事人还需要提供财产或者其他可能高于其主张数额的财物作为担保,并支付确定的保全费用。这表明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来满足法院对担保物品和保全费用的要求。
最后,当事人还需要承担因保全所产生的可能责任。这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责任约束,意在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对不动产的保全措施时,应当由具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由被告提供相应担保。裁定内容应当明确,包括保全的形式、期限等相关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有权对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同时,当事人对于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动产有权请求解除保全。这些规定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需要指出的是,保全措施的采取是为了保障诉讼行为和执行结果的有效性,而不是为了实现债权的目的。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采用保全措施时,应当审慎考虑自己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滥用保全制度,给被申请人和法院带来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