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于原告就被告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的,按被保全的财产额确定相应的保证金金额,并由原告向本院缴纳。
二、对于原告就被告的债务或者其他合同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的,原告不需支付保证金。
三、被告应当立即配合法院的调查,并将财产移交给本院进行保全。
四、本裁定不得上诉。
特此裁定。
审判长:
附件:
1. 保全决定书正本一份。
2. 其他材料正本(复印件)若干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