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院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被告正在转移、隐匿、变卖或者以其他方法妨碍债权人行使其请求权益的;
二、虽然尚未经过封印、扣押等控制,但是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或者以其他方法将要妨碍债权人行使其请求权益的;
三、被告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不存在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他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债权人难以实现其请求权益的情形。
鉴于本案具备以上所述情况,经查证,原告符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定条件,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立即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金额为XXXX元,并通知相关银行予以执行。
二、立即查封被告所持有的位于XXXX地区的不动产,确保其权益。
三、要求相关警方对被告及其名下财物进行监控及保护,以防止被告逃离或者转移财产。
四、本裁定有效期为XX个月,请原告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本院申请支付担保金。
若原告未按照本裁定规定的期限提供担保金,本裁定即行解除。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本裁定将银行冻结、查封等措施告知XXX人民法院执行,同时告知原告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