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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保全裁定的复议
发布时间:2023-10-3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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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保全裁定的复议

诉讼保全裁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争议和维护社会秩序,法院依法作出的一种权利救济措施。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对于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存在异议,这时可以通过复议程序来进行申请。

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书面裁定提出异议,并请求重新审查、改变或者确认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复议并非上诉,它是在一个更低级别的法院内部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是当事人对于诉讼保全裁定确有异议;二是对诉讼保全裁定所涉及的财产构成的单独纠纷没有向法院起诉;三是对诉讼保全裁定申请应当适用止制收益令、查封、扣押、实施其他诉讼保全,不适用适时返还、加倍返还、一次性支付或者在人目前可以满足其养育和培养眷属需要期间,在审理期间可以行使权利。

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向原作出诉讼保全裁定的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是复议申请书;二是诉讼保全的相关证据;三是原保全裁定文书副本;四是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院对于复议申请的受理标准包括:一是要求当事人明确提出复议请求,并说明复议的理由;二是要求当事人提供复议所需的证据和材料;三是要求当事人提交经过公正的审判程序作出的原保全裁定是否存在错误、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调查结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不能成为当事人起诉新案件的方式。复议的结果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复议程序中发现原裁定存在错误、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原保全裁定;如果复议程序中没有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维持原保全裁定。

总之,对于诉讼保全裁定的复议是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但是复议申请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当事人在进行复议申请时,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自身情况准备好所需材料,以确保复议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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