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可能被侵害或损失的财产上采取特定的控制和保管措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案外人对诉讼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情况。
案外人异议是指第三人以其自己的权利主张对正在进行的诉讼保全活动提出反对意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就案外人异议提出及解决,有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和原则。
首先,在诉讼保全期间,将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法院通过判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异议成立,那么法院将停止执行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否则,法院将继续执行保全活动。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案外人的异议会成立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案外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与案外人的不可分割的权益有关联。例如,如果案外人能够证明所要求保全的财产属于案外人所有,或者与案外人有一定的法律关系,那么法院自然会采纳案外人的异议。
其次,如果案外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保全活动已经造成了或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那么该异议也将成立。例如,如果案外人能够证明诉讼保全措施给其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严重影响,导致经济上的巨大损失,那么法院有可能停止执行相应的保全措施。
另外,如果案外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以及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活动时存在恶意或滥用职权的情况,那么法院也会对案外人的异议予以支持,并取消或停止执行保全措施。
总之,案外人异议的成立依据是有法可依的,需要案外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并通过法院的审查认定。只有在异议成立的情况下,才会对正在进行的诉讼保全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